《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集采的基本原则包括明确采购量,以量换价、确保使用,畅通采购、使用、结算等环节,有效治理药品回扣。基于此,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023年以来,全国多省针对药品国采执行情况进行了通报,多家医院因任务完成情况不达标被点名,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大概率将进入到“政策完善和解决问题”的阶段。《意见》中所提及的“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也将随之落实。
药品集采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中,集采任务完成情况与药品网采率是检验医院执行情况和改革成果的重要指标。《江苏省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办法(试行)》已明确:
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结果,按 20%的权重用于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与预留的医保服务质量保证金(医疗机构年度医保基金总额的5%)挂钩。
但目前医疗机构监管本院药品集采任务完成情况,基本都是采用定期从HIS导出报表,人员手工统计的方式。
这种方式对任务进度的跟踪滞后,监管颗粒度较大、人员工作量大、临床科室任务分配管理难度高,难以满足集采任务监管工作要求。